解析:
以毁灭手段销毁证据行为的立案准则:
在协助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过程中,实施了销毁或伪造旨在影响审判结果的证据行为,且该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将会被判定为涉及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如果有进行销毁、伪造证据的行为,或者是协助案件当事人进行上述行为,同时对证人施加威胁、引诱等手段,促使其违背真实情况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言的话,将面临长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