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配合调查的义务通常是不能被忽视或违反的。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不需要采取逮捕和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传唤至其所属城市或县区内指定的场所进行审讯,或是安排在其居住地进行。
然而,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传唤,都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那么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就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进行,但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必须在讯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