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贴牌产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
其中一种称之为特许生产,即是指委托方明确知晓所生产出的成品需贴附上被委托方的商标,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操作自然是合法的。
然而,也存在另一种情形,即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购买他人商品后,擅自自行贴上自身品牌标签,此时便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首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其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再者,未经授权,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
此外,未经商标注册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改后的商标商品重新投放市场;
最后,实施其他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