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缓刑案件中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部分,应当遵循与假释同等的标准和原则进行计算,具体而言是从法院正式批准缓刑裁决之日开始。
在缓刑执行期间内如若再次触犯刑法,或者发现先前存在的未解决的犯罪行为,则应在取消缓刑的同时,参照已判刑罚的轻重程度来确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果被告被定为短期徒刑,那么在其未来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时,之前已经执行过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会被相应地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