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专职侦查人员才具有搜索当事人住处等场所的权限。
2、当执行搜索行为之时,应当向当事人展示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搜索令》,如若未遵守此项程序,当事人有权直接拒绝当局任何形式的搜索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出自公安机关之手的搜索令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授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3、侦查人员在实际执行逮捕和拘留过程中,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且条件许可,他们有权在无需额外使用搜索令的前提下进行搜索活动。
但请注意,此类行为也需符合法定手续、遵循必要步骤及程序合法性要求。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