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涉案审查过程中,如遇需补充调查之情形,可依法指令公安机关进行深入侦查,或直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展开独立侦查工作。
若经审理查明,犯罪行为实际系由其他人员实施或真实情况与犯罪嫌疑人所供不符的,则须在作出不起诉决断之后,如实地书面阐释原因和理由,并按照程序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至公安机关,同时提出对前述事项重新展开侦查的建议。
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