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评估报告的刑事立案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
涉及虚假评估报告罪的案情定性和裁量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此类行为致使国家、社会公众或其他投资人士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累积总额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倘若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若该等虚伪批复文件中虚假估计金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人民币,并且占据实际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另外,尽管未达到上述的具体金额标准,但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①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过程中,有从他人处获取不当财物,或是被他人勒索的行为发生;
②在过去的两周年时间里,因为各类提供虚假报告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超过两次以上,再次出现提供虚假报告的现象;
最后,还包括其他情况较为严重者。
关于如何判定构成虚假报告罪,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该罪行的主要涉案对象是那些专门承担如资产评估、审计、环境影响评价等事务工作的机构的从业者;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故意向外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动机;最后,对于这类案件的性质,其情节程度必须已经构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