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制度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构成要件的差异性。
其中,狭义无权代理在客观层面上并未足以使得他人对其代理权产生合理信赖。
然而,表见代理则在客观面上具有充分的理由使外部第三方相信行为人具备相应的代理授权。
其次,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出发,狭义无权代理的运作基础是尽力保障被代理人的核心权益;而表见代理的运作宗旨则主要体现于最大程度地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二者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也是有所不同的。
具体来说,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而言,即使被代理人主张该民事行为有效,但如果遭到了被代理人的明确否认,则将被确认为绝对无效。相比之下,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则应当由被代理人真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