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的过程中,收取违约金的责任方并无权向对方开具发票,并且不需要为此承担增值税的税负。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并未涉及到任何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因此没有必要开具发票。
但是,责任方可以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开具收据作为替代方式来接受违约金的支付。
对于合同违约金来说,其基本目的在于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全面、正确地履行。
具体而言,它可细分为两类不同的形式:
即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补偿性的违约金。
前者的设立初衷在于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后者则旨在事先评估违约可能给相关方面带来的经济损失,以便预先做出相应的准备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