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安机关接到关于伤害事件的报案后,须于24小时之内出具伤情鉴定委托文书,通知受害者前往指定的伤残鉴定中心接受伤势评估。
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符合轻伤或以下等级的伤害案件,此类事务将交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而对于重伤行为或者因伤害事件导致死亡结果的情况,则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对此类犯罪展开侦破工作。
若在检查过程中对伤势的严重性无法确定,且存在管辖权争议时,应优先由最先接手处理该案例的部门接管,直到伤势鉴定报告出炉之后,再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将相关案件提交给既定的主管部门处理。
如果因为管辖权问题产生了争议,则应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倘若有证据表明,案件属于有意识的伤害(轻伤),那么负责该事件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明确告诉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当受害人坚持寻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此事时,公安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在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案(轻伤)中,若由于证据不足,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时,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