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往往不会被同时执行。
作为保证人,他们通常会在与债权人签署的合约上做出承诺,即如果债务人为履行约定债务及其它责任而陷入困境无法自拔之时,保证人将会挺身而出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执行顺序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那么债务方在主合同所设定的债务履行期结束之后,仍然没有按时履行完自身应负之债的话,债权人有权选择寻求债务方的遵守或要求保证人在他们所承担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起担保责任。
其次,若是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司法或是仲裁机构审理裁定,且在债务人的资产依照法规被强制执行后依然无法满足债务偿还需求之前,一般性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此种特殊情境下,只有在债务方拥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资产时,保证人才会把自己的资产作为优先受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