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施抢劫活动中,若采用了暴力手段或其他不当方式导致某人死亡,不应视为故意杀人行为,同时,不宜对该行为合并认定为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而应单独认定为抢劫罪名,依法予以惩治。
(2)当行为人因复仇心理或其他私人目的在杀害被害者后,进而秘密获取其财物时,不应视作抢劫罪行。之所以如此认定,源于行为人实施的杀人非为直接攫取财物的手段,而是出于复仇或其他个人追求,且其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愿乃于杀害被害人之后萌生而出,因此,此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事实,即故意杀人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数罪并罚。
(3)针对已完成的抢劫行为,倘若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满足其他私人欲望而杀害被害人,那么就应该将其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办。
(4)抢劫杀人案件与图财杀人案件存在明显差异。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抢劫杀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为及时获取动产而采用杀戮手段,而图财杀人并非通过立即杀害被害人来掌握动产或不动产,相反,行为人可能需要经历一段持续的时间后方能实际拥有这些财产。比如,某些罪犯为了侵吞合法继承的遗产而杀害自己的父母、亲兄妹等人,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依法予以严惩,而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类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