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丧葬费的详细计价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若是由于遭受职业病或者工作意外导致的死亡现象,那么丧葬补助金应当依照累计六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全职员工平均月收入进行核算;要是由于人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伤害而引发的死亡事件,那么此种情况下的丧葬费用则需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职员工的平均月份工资,并且采用六个月作为总金额来进行结算。
此外,还要对于受害者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倘若工人或者职员因患病或者由于工作原因造成身体的损伤,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发生,相关责任方应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向他们发放丧葬补助费,而这个费用就等于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乘以两个月的数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