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某位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机构有权展开调解工作,或直接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离婚案件之过程中,应贯彻“调解为主”的原则。
若经过慎密思考后认为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或是与他方长期同居生活;
第二,实施了家庭暴力或是虐待、抛弃自己的家人;
第三,经常性的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行为且无法改变;
第四,由于情感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最后一种情况是其他导致夫妻之间情感破裂、无法挽回的因素。
在某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之后,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申请将得到批准。
倘若经由法院判决未能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仍继续分居达一年后,其中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当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