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种情况为“功能完全丧失”,具体描述为非功能位的关节出现强直、紧绷或者由于关节周围其他因素引发的严重不稳定现象,从而使得个体无法顺利完成其正常应有的功能性活动。
第二类情况是“功能大部分丧失”,它特指在所保留的功能中,已经无法胜任原本需要进行的专业工作,同时这种状况还干扰到了个人日常生活行为能力。
最后,“功能部分丧失”这一类别则指个体在所保留的功能方面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专业工作,但是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活动却没有太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