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零散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小额款项,若其按期缴纳税款,则应满足该期间内每月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如适用按次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则每笔销售交易(以自然天数为计税基础)的单日销售额限度控制在区间为300至500元之间(此具体限额将依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