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产品之生产日期存在着严重违规或未完全标注等状况,生产商或销售者就有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的实施方。
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应该依照消费者所提出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扩大赔偿范围以弥补消费者在购货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在原有的购物款或服务费基础上,增加三倍的赔偿额;若最终的赔偿金仍无法超过500元人民币的话,则应保证赔偿额度达到500元人民币的水平。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