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阁下收到来自于警方机构的通知,明确告知您并无被批准逮捕之虞,那么即使步入检察院审理环节,实际上获得正式批捕的可能性亦是十分渺茫。
然而请务必注意,以上所述并非绝对真理或普遍适用的原则。
事实上,对于是否应予以批捕这一问题,最终仍需由检察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及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审慎决定。
众所周知,在涉及司法领域的相关讨论中,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着收集证据、进行调查以及针对犯罪嫌疑人行施诸如拘留或向检察院提请具体批捕要求等相应程序性的职责。
而反观检察院,其主要任务便是通过仔细审核由公安局提交的批捕申请,来决定是否应批准对该名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行动。
因此,尽管公安局可能认为并不存在必要对阁下发起批捕行径,但检察院内部仍具有自行评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逮捕的职权,而这一评判通常会基于案情的严峻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