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某项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被称之为犯罪行为。
然而,何种情况真正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相关事实来具体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重要因素便是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其意愿程度。
在自愿参与的情况下,与年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的女生发生性接触并不属于强奸范畴,既不会触犯任何法律条例,也无需为此事承担任何形式的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有人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会被认定为强奸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