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行政处罚的情况,我们有权利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
这是因为我国对于这一方面有着严谨而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明确说明了某些特定种类的行政行为可以交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
(一)在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抽具体行政行为中,主要涵盖的情形是那些我们可以依法对它们发起行政诉讼,然而当事人却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履行相关义务,这其中也包括那些法律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形,或者虽然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是同时也明确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法律或者法规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那么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将会被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由于邮政部门在法律和法规上并未获得强制执行权,因此在相对人拒绝履行他们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就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
(二)此外,还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且具备了可执行的内容。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
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