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产权调查环节并不一定非得由当事人亲身参与且承担。
实际上,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来代为行使这一权利。
为了确保此操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受托代理人需向房地产登记机关递交一系列必备的文书材料,其中主要包括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经过正规手续签署的代理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多方面信息。
此外,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中务必体现出代理人的准确姓名或组织称呼、详细的代理事宜、所享有的权限及相应的执行期限等相关内容,最后再由委托人亲自签字或是加盖其公章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