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除了子女在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期间,如若选中的学校、应征入伍的军队以及工作就业的企业并没有特定的要求,那么即便身为人父的人士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对他们的孩子们不产生任何影响。
针对父母离异之后,子女随同母亲一起生活,身为父亲并未与其共同栖居于同一屋檐下这一现象而言,父亲的信用资历状况亦不会给孩子们带来负面效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