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交通费用的赔偿问题,通常会根据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并考虑到所处的实际交通环境进行衡量。
其中主要包含了必须的车船费用、搬运费用以及紧急救援费用等方面。
在具体计算上,需参照当事人实际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需要以正式的票据作为参考。
2、交通费用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公务出差的最低标准执行。
例如,对于搭乘公共交通车辆、常规火车硬座或者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方式,都是符合规定的。
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伤情严重、行动不便等)并且患者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他们也是有权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乃至软座、卧铺火车等更为舒适的交通工具,不过在此之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并留好正式的票据(证明)。
另外,患者也可以选择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软卧或轮船二等舱的交通工具。
3、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凭据(如发票)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员数目、就诊次数相互吻合。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交通损失费用赔偿的时候,部分患者可能会随意提出过高的要求,或者由于疏忽而未能保存好发票,这都将导致问题更加复杂化。
因此,患者需要妥善保管所有有效的证据,以便于在法庭审理中被法官正确地核实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