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搜查仅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专职侦查人员实施;
2.实施搜查时,须向被搜查对象展示国家权威机关颁发的《搜查证》,若未出示《搜查证》,则被搜查对象有权予以拒绝对抗;
然而,公安机关提交的搜查证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方可签发;
3.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和拘留任务期间,如遇紧急状况,可不另行使用搜查证而直接展开搜查工作。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