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派出所开始接受并处理有关人身伤害案件的请求时,他们将依据受害者遭受的具体伤势情况,于24小时内为其出具相应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同时通知该名受害者前去特定的鉴定机构展开进一步的鉴定工作。
若是在这一过程中,派出所未能主动提供相关协助,受害者有权利向派出所提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请求。
紧接着,该名受害者需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书和之前就诊过程中的相关医疗记录等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程序。
待鉴定机构正式做出伤残评定结论的过程中,倘若对最终结果有所疑问或者存在争议,当事人皆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详细解释或者就此申请再次重新鉴定的过程。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