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性措施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被启动逮捕程序;而要是确实到了必须对他们进行逮捕的地步,那么针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先将其置于先行拘留的状态之中。
所谓监视居住,就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有权力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间内必须在其住所或相关法规指定的居所内不得擅自离去,同时还需要对他们的行动进行严格监控,以此来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权这一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