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后购置房屋是否构成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其答案通常取决于特定的实际情况。
首先,若无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作为前提条件,那么在夫妻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婚后所购得的房屋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假如在婚后阶段,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为他们的子女购置房产,且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之名下,此种情形就可能被视作只是父母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予,故而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或者是在婚后,某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且所有权亦記錄在其个人名下,此后的房贷亦是用个人财产偿付,那么这样的房产仍可以被认定為夫妻中的个人财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倘若夫妻两方并未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仅刻印了一方的姓名,该房产依然可以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