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不服民事诉讼判决结果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察觉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存在特定情况之时;或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在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中出现特定情况,又或者是在发现调解书对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有所损害时,都应毫不犹豫地提出抗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