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储蓄和其它资金的冻结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动产查封和扣押,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而涉及到不动产以及其他资产权的查封和冻结,则其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当然,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另外,若有申请执行人为延长冻结周期提出申请的,那么由该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时限到期前须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手续,且每次续行的时长都不能超过前述时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