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辨别律师函的确切真实性可能需要运用以下几种手段:
首先,审视律师函的整体结构以及信息分布是否合规严谨;
其次,关注律师函的末端部分是否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印章;
此外,还可根据律师函中的联络方式进行核实,或借助所在地司法机构的相关资料库查询以确认其真实性;对于送达渠道的检查亦不失为一个重要途径,因为绝大多数的律师函都将采取书面邮寄的形式进行;
同时,留意并察看律师函上是否明确注明了律师的个人署名,这也是鉴定律师函真实性的一项基本规定;
最后,若条件允许,您也可以直接携带律师函的原稿实物,前往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查证。
在此再次强调,律师函的主要功能并非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施加法律后果,而在于向各方发出警示,预示着对争议事项已做好步入诉讼环节的法律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