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通常情况下,调解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依据相关规范,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并确认具备调解条件后,将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而从调解启动之日起,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止书的制定与签署工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