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小学生间打架导致的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将被划分如下:
首先,孩子们的监护人,即家长需要对此次事件负起民事赔偿的主要责任。
然而,如果监护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他们的监护义务,则其可能会被减轻部分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人有责任向受害者支付他们为了治疗和恢复健康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来确定。
其次,学校在此类事件中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学校环境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否则便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学校方面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已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