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应优先设定抵押权,然后再设置租赁权。
在抵押权已经经过登记手续确立的前提下,尽管租赁关系可能会对抵押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但其影响并不显著。
然而,当已被抵押的资产被用于出租时,由于租赁期限可能超出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因此仍然会对抵押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向承租人披露相关抵押事项,那么出租人将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反之,若已如实告知,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应当首先设定租赁权,随后再设立抵押权。
在签署抵押合同之前,若抵押财产已经出租,那么原有的租赁关系将不会受到该抵押权的任何影响。
这意味着,租赁权具备一定的对抗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原租赁合同对于抵押房地产的新受让人仍具有约束力。
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受让人无权任意解除租赁合同,亦无法单方面更改租金及租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