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拘留程序的详尽描述如下:
首先,在必要时需即刻执行拘留措施:
执法人员应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在确保程序公正与合法的前提下,可由两名以上的警员共同将被裁决者交付至拘留所执行相关惩罚,若被裁决者拒绝配合执行,则可依法使用手铐等具有约束力的警用器械;
随后,执法人员需与拘留所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
最后,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妥善保存于案件档案中以供日后查阅。
其次,对于需要暂缓执行的情况,执法人员需先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中是否存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合理原因,同时评估暂缓执行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程度;
如满足暂缓执行的条件,则需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待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最后,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交申请人、办案单位以及存档备查。
最后,对于无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执法人员需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不予执行条件;
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经过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明确记载不予执行的理由及依据。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
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