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院在进行财产冻结时,未给予被执行人适当的生活费用保障,此举无疑存在不当之处。
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请求保留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
面对此类问题,法院必定会依法予以考虑与裁决,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切实尊重与保护。
执行法院在此过程中,如若忽视执行标的范围这一重要原则,便可能对被执行人人权造成进一步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