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刑五年以上的罪犯,通常需要在服役满一年半之后才能获得合法的减刑机会,而且两次减刑的时间间隔应该在两年或更长时间。
对于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开始获得减刑的时间是一次性减去两年到三年,而第二次进行减刑的时候,其时间间隔不能低于两年。
对于被判刑不到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可以根据前述规定适当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每次减刑的时间间隔。
至于那些被判处终身监禁(即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必须在服役满两年后才能够申请减刑。
最后,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他们在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是无法获得减刑的,只有在两年执行期满后才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