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涉及侵权行为之前,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已经经过正式出版和销售的图书或者音像制品,其相应的版权费用已然由消费者承担。
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仅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非营利性目的,而并不将其中的内容进行商业化使用,便不会引发任何形式的版权争议。
但是,享有出租权保障的作品却仅限于两类,分别为电影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作品。
对于以文字为主体呈现的图书作品来说,其创作者对该作品并没有出租权益。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