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涉及的流水交易额若在九万元人民币之下,且尚未达致支付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之程度,此类情形并不属法规中所定义的“情节严重”范畴,因此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倘若在此过程中获取了九万元人民币的非法收益,那么这便属于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符合法规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被处以罚金。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或组织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时,仍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只要情节严重,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下上述罪行的情况,则需要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存在前述两种行为的同时,还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