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并由检察院提起逮捕申请之后,经过检察院仔细审查相关资料,有权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断。
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如果检察院不予批准,在警方认为此决定存在错误时,可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但在此期间,被拘留者应立即得到释放。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需为一般大众,年龄需达到16岁以上;
其次,主观上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该罪行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均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