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 一般情节: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的;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的;
?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 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 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 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 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 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 情节严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山西省为五十万元以上);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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