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主要依据在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且其有逃避侦查、妨碍公正审判之嫌。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如若针对已经具备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不能足以防范潜在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具有逮捕必要性的,则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逮捕之前的一项临时强制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