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机关有权力针对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评估,并可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进行适当调整。若起初所认定的罪名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有所出入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情形,那么公诉机关则有权对起诉文书中所表述的罪名进行修正。
然而,关于是否需要进行这样的更改,是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来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