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法律规定,夫妻共有债务乃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是一方于事后予以确认的债务;另外,还包括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倘若丈夫因赌博所需借入的两万元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又无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确认的事实,该笔债务原则上不得归类为夫妻共有债务范畴。但是,若债权人能够提出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该笔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求、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则该笔债务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往往要求债权人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观点。因此,如果您的丈夫因赌博所借的两万元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话,从原则上来讲,此笔债务应无法构成夫妻共有债务,您无需为此承担还款责任。若债权人坚称此笔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他们便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其观点。若债权人未能如愿提供足够的证据,您有权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如果债权人仍坚持要求您承担还款责任,我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援助,以便得到更为详尽的法律建议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