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通常称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这其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当行为人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之下,却为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提供了协助或者便利。在此情况之下,行为人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在事发之后,行为人明知自己之前所做的事情属于违法行为,仍然选择继续提供帮助的话,那么他就有可能会触犯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构成犯罪。至于是否需要面临牢狱之灾,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等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