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共犯行为,其成立与否直接依赖于被协助者的犯罪性质判定。如果被协助者的行为未能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该罪行也就无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行为主体具备了构成该罪名所需的主观故意以及具体行为表现,亦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协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而非仅仅推测或可能知晓。这就要求行为人对于所要协助的犯罪活动具有相对具体且充分的确切了解。此外,即使行为人在事前曾有过协助犯罪的嫌疑,但若未进一步实施任何实质性的帮助行为,则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制作或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那么就无法确定其与其他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在此情况下,该行为同样不满足起诉条件,也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的主观认知问题,需要通过综合分析来得出结论。这包括对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及分工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确实明知自己在协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那么就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无法据此认定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