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个案件并不允许进行重复的诉讼请求。然而,当案件经过初次起诉并被判定尚未正式审理时,如果出现新的关键证据,该案件则可能获得再次起诉的许可。这种情况涉及到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一事不再理”。简而言之,此原则规定,对于已经在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确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试图对其再次进行起诉处理。一旦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生效,即会产生所谓的“既判力”,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够就双方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再次提出诉讼请求。这里所说的“一事”,是指由同一位当事人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