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法律所许可的情况下,原告得以授权他人代其进行诉讼程序。
然而,是否必须聘请律师则依赖于原告自身对于诉讼事务的认知程度及个案的实际情况。若原告自认为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诉讼经验,那么他们大可自行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而无需寻求律师的协助。
然而,倘若原告对法律法规、诉讼策略或是案件复杂程度认识不够充分,抑或为了更有效率地捍卫自身权益,那么选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无疑是更为明智的决定。在此过程中,授权委托书作为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原告在委托律师时务必提供此份文件,同时需明确授权委托的具体事宜与权限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