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所涉及的“本单位财物”系特指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所拥有关于财物的所有权。在进行具体认定之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如下几个关键要素:1.财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财物唯有明确属于经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所有的范畴之内,方能纳入“本单位财物”的定义范围,而非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2.职务便利的利用程度:行为人必须借助其在所在单位中所担任职务所赋予的管理、使用、支配等相关权力,方能构成对职务侵占罪的完整构成要件。3.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行为人须将单位财物擅自据为己有,即未经赋予单位授权或许可,亦或是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而对单位财物进行一切形式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犯罪数额界限:根据犯罪所得数额之大小作为区分罪行轻重的重要指标,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者,分别给予相应程度的法定刑罚,以示惩戒。总而言之,职务侵占罪中所涵盖的“本单位财物”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财物,行为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并控制这些财物,同时满足犯罪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方可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