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西安地区,并未存在固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准则,且该具体数额需根据办案机关所处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保证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接受审判。因此,保证金的金额应当足以发挥其作为担保的功能,同时又不能过高,以避免给被告人带来过重的经济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