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特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众多当事人所议之诉主题具有类似或相同的特质,使得这些案件适合并案处理。
2.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都需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这表明在普通共同诉讼过程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均有权提出自身主张,对手方亦可提出多重抗辩或反诉。
3.由于属于可分诉求,普通共同诉讼通常可单独起诉或联合起诉。换言之,当事人们可以依据案情需求自行决定选择独立起诉或是共同起诉。
4.若经法院判定联合起诉有助于并案处理,且当事人对此表示赞同,则此类情形将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在此种情境下,法院或许会认定多名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事宜适宜综合审理,以便提升司法程序效率,而当事人也得以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此种并案处理模式。